王泰茗, 李三希, 刘小鲁
数据产权可以被视为不可分割的一元权利, 也可以将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离, 而数据所有权与用益权分离带来的经济意义仍有争议. 数字企业提供基于数据的服务激励用户提供数据, 同时利用数据进行个性化定价, 并且导致用户遭受隐私损失. 本文构建了一个垄断厂商模型, 考虑了存在个性化定价与隐私损失时, 数据收集者缺乏用益权与拥有用益权两种权利界定下的数据收集行为与福利影响. 研究发现, 数据收集者缺乏用益权时, 隐私成本较高则不会有数据收集, 隐私成本较低会出现过度的数据收集, 体现为收集者耗费大量成本获取所有用户的数据. 收集者拥有初始用益权, 且用户拥有数据所有权时, 反而可以实现有效率的数据收集, 提高用户的剩余和社会福利. 进一步分析收集者同时拥有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的情况, 发现数据所有权只影响社会福利在数据收集者与用户之间的分配. 因此,应当考虑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权分离的权利界定架构, 并且分场景讨论数据用益权归属: 当隐私成本较低时, 应赋予数据收集者用益权, 并且让用户通过"删除权"等方式行使所有权, 以提高社会福利和用户剩余; 当隐私成本较高或用户会低估隐私成本时, 应采取禁止数据收集而非确权的方式, 以保护敏感数据.